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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治理和服务对象告贷并送还若何定性
起源::中国纪检监察报

嘉宾::曹政 宋玉梅

事实::2015年至2024年,,时任A市B县水务局党组成员、、、副局长的张某利用职务方便,,向多名治理和服务对象告贷,,并自动送还告贷。。。其中,,2017年,,张某因炒股资金周转不开,,向在B县承揽有关水利工程项主张袁某(与张某私情较好)告贷50余万元,,张某与袁某口头约定会尽快送还,,并在告贷几个月后自动送还了告贷。。。

在对张某上述行为进行定性时,,有概念提出,,张某系利用职务方便,,以借为名向袁某索取财物,,组成受贿罪。。。我们经分析钻研未选取该概念,,以为张某此行为组成违反清廉纪律。。。理由如下::

其一,,张某不组成受贿罪。。。凭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划定,,“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,,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,,或者犯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,该当认定为受贿。。。具体认按时,,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告贷手续,,该当凭据以下成分综合判定::(1)有无正当、、、合理的告贷事由;;(2)款子的去向;;(3)双方平时关系若何、、、有无经济往来;;(4)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为其谋取利益;;(5)告贷后是否有送还的意思暗示及行为;;(6)是否有送还的能力;;(7)未送还的原因;;等等。。。”经查,,张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,,向辖区内承揽有关水利工程项主张袁某告贷用于炒股,,并在告贷不久后自动送还告贷。。。从主观上看,,结合张某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,,张某与袁某相识多年、、、关系较好,,固然在向袁某告贷50余万元时未出具借条,,但双方均以为该笔50余万元系告贷,,张某也向袁某口头约定会尽快送还。。。袁某未向张某提出请托事项,,张某也未承诺利用职务方便为袁某投机,,双方未达成行受贿合意。。。从客观上看,,张某未利用职务方便为袁某投机,,其向袁某告贷系为了炒股投资、、、资金周转,,并且在短功夫内自动送还了50余万元,,不拥有利用职务方便为他人投机并收受财物的客观行为。。。综上,,张某不组成受贿罪。。。

其二,,张某的行为组成违反清廉纪律。。。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成立在合法、、、互利基础上,,基于平正、、、自愿准则尝试的资金拆借行为。。。通常来说,,党员干部向治理和服务对象告贷或者放贷,,因主体不平等,,与公正执行公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矛盾,,不能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行为。。。凭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八章“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罚”第九十九条划定,,借用治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、、、住房、、、车辆等,,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,情节较重的,,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;;情节严重的,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、、、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。。。本案中,,张某时任A市B县水务局党组成员、、、副局长,,袁某系B县水利工程项主张承包商,,张某对于袁某拥有显著的职务制约关系,,袁某系其治理和服务对象。。。张某向袁某告贷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,,侵害了职务行为的清廉性,,应定性为违反清廉纪律。。。因张某除了向袁某告贷,,同期还向其他治理和服务对象告贷,,行为持续至2024年,,应合用《条例》第九十九条赐与党纪处罚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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